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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再需要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并调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认定办法。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认定办法调整如下:
(一)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月收入认定
对于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参与还款人中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个人和单位部分)/24%"给予认定,计算结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认定。
(二)对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收入认定
对于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同借款人,参与还款人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认定其收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与认定。
(三)若职工自愿提供近一年实际工资流水(未满一年的按新单位实际工作期限提供),可以按工资流水判算月平均工资来认定其个人月收入(可包含在流水中体现的年度一次性发放收入的月均数);未提供工资流水的个人仍执行上述(一)、(二)项规定。
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承办银行或中心向开发商或个人的收件单时间为准。
07月19日
05月20日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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