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房的通告
诏政综〔2021〕6号
为加强对我县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保护我县旧城风貌特色,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福建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现就在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房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除按县政府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外,业主为个人的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活动。
二、停止个人建房的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详见附件)。
三、中心城区内个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合法产权的房屋,确属危房尚可进行修缮加固的,可以在不改变原建筑外观、结构、地坪、门窗、悬挑等前提下进行内部修缮和加固,并按以下程序申请:当事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联合查勘认定。经查勘同意修缮加固的,各查勘单位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当事人方可进行修缮和加固。
四、中心城区内个人拥有合法权属的房屋,确属危房且无法进行修缮加固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实地勘察确认,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或采用安置房安置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前款所指危房,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为依据。房屋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一旦发现鉴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六、当事人不得以修缮加固名义,对房屋进行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由城管、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并不得重新申请建设。
七、在本通告发布之前,中心城区内个人建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经复核后,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不得再建,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内不再办理个人建房的用地及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个人非法买卖宅基地。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停止个人建房期限为五年。原我县中心城区个人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房范围图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房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房的通告》共9条,包括了个人建房的定义、停止个人建房的区域、个人房屋修缮加固规定、个人无法修缮加固房屋的征收补偿规定、鉴定机构管理、个人修缮加固房屋行为管理、已办理个人建房手续的建设规定、个人建房停止审批的规定以及通告有效期等内容。
二、出台背景
诏安县城中心城区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积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建设活动的增加,诏安中心城区的历史传统风貌正在遭受蚕食性破坏,在当前各级政府都在致力于加强对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大背景下,如不及时在中心城区停止个人建设,不仅会严重约束我县中心城区下一步的发展建设,还将对我县中心城区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
三、主要做法
疏堵结合、区别管理。通告在停止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的同时,区分个人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确属危房可以修缮加固和无法加固两情况区别对待。可以修缮加固的,简化审批手续,经过乡镇政府、规划、城管、社区等的联合查勘同意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即可进行修缮加固;不可修缮加固的危房,则经个人申请、乡镇和村(社区)联合勘察、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按有关规划进行征收和补偿。通过区别对待,做到有堵有疏,在保护城区历史风貌的同时,也保护了群众合法利益,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
四、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诏安县中心城区内,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
五、有效期限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相关术语解释
个人建房:该通告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除按县政府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外,业主为个人的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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