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
7月1日起
在漳州
个人也可以缴存公积金啦
那么个人什么条件能够办理?
怎么办理?
缴交之后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起来看看解读吧
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不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但作为对灵活就业的支持措施之一,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和推广。根据2022年3月8日召开的漳州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精神和授权,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部委文件为依据,在借鉴外地试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总体方针,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从住房公积金的角度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谋职业者以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已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开户满24个月并自开户后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读:本条明确适用本办法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劳动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并以是否在我市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准入标准。】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并委托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具体业务由参缴社会保险所属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或受托银行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解读:本条明确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委托金融业务和具体业务的办理部门。】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社会保险单独开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照在职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
【解读:本办法出台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分为两类:一类是《条例》适用范围之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按《条例》规定缴存;
另一类是《条例》适用范围之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缴存。
本条明确单位在职职工不适用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虽属灵活就业的范围,但若在社会保险单独开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样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参照“单位”单独开立单位户,则可参照在职职工缴存。】
第五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集中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纳入中心开设的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一人一户制。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管理模式。】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当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之后开户的为次月起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10%,缴存基数按我市现行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并由中心每年根据该最低缴费基数的最新标准进行统一调整,于每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存基数。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缴时间、汇缴年度、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和月缴存额的计算。】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应持以下材料向具备承办条件的受托银行业务部门提交开户缴存申请:
(一)《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我市正常连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4个月的缴存明细;
(四)在受托银行开设的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约定银行卡”)。
受托银行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开户缴存申请后,由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与受托银行另行签订个人托收协议。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材料和程序。】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协议书约定每月1—25日之间从约定银行卡划扣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如遇扣划时间调整,以中心公布为准。
每月1—25日之间由于约定银行卡金额不足无法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不进行划扣,之后也不再进行补划扣,当月视同断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起始年月起发生断缴的,可按规定申请补缴,补缴金额按断缴月份原应缴存的金额核定,补缴月份原则上不纳入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扣划缴存方式,并对断缴的补缴做出规定。】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可依个人申请封存,个人未申请封存但连续断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也不纳入自动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可依个人申请重新启封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在原单位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不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含异地转移接续,下同)至自愿缴存管理,不得重复开户;
符合销户条件的,可办理原个人账户销户后按自愿缴存重新开户,或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办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自愿缴存准入和划扣所需的材料,并签订协议书和个人托收协议。
【解读:本条明确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办理要求。】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原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该单位属异地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参照在职职工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转以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依本条第(三)项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解读:本条首先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提取的范围。一方面从退休角度,参照劳动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另一方面从 “自愿缴存”非“强制缴存”的角度,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象引入住房公积金的“退出”机制,在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本条同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销户提取的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和限制条件。】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论是主借款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含配偶,下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时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在漳州市购买、建造除别墅以外申请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应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个月后;
(四)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条件。】
第十六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核定。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测算中,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统一按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符合异地贷款规定纳入测算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收入统一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24%”给予认定,计算结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认定。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额度测算中退休年龄的核定方式和在还款能力测算中工资收入的确认方式。】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封存停缴。
【解读:本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缴存义务。】
第十八条 办理灵活就业开户缴存之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之前发生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中心可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承办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断缴情形:自贷款发放之月起累计断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已补缴的不纳入计算累计断缴);
(二)逾期情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连续逾期达3期及以上,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逾期金额的;
(三)其他情形:其他违反协议书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若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上浮利率的,调整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比例上浮。
【解读:本条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后结清前产生贷后违约行为的制约措施,发生贷后严重违约行为的,其剩余贷款本金的计息将无法继续享有政策住房贷款的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为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原属断缴情形的,全额补缴断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原属逾期情形的,全额偿还逾期及罚息金额后继续正常还款满12个月;
(三)原属其他情形的,纠正违约行为并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连续3个月未再产生新的违约行为。
恢复利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利率一次。
【解读:本条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由于贷后严重违约受到转利率制约后,如何恢复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条件。恢复后其剩余贷款本金可继续享有政策住房贷款的利率优惠。】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已开通的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按线上申请的需要履行线上注册、认证、授权、协议签署、上传电子材料等线上手续后,除特殊需要外,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解读:在持续推进“放管服”工作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部门会按流程再造以及技术开发或升级等条件不断推出更多线上渠道可办理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线上办理注册认证、电子材料、联网共享等便利化条件,线上手续将会与线下办理的要求有较大不同,本条对线上办理简化手续要求做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或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附件《关于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以及我市有关在职职工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本条明确对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现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本暂行办法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贷款、核算等各方面业务开展所依据的其他政策规定,以及信息变更、逐月冲还贷、异地贷款、贴息贷款等内容,将参照现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已做出明确规定且与现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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