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
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51号),对标省政府有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绩效考核目标,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水平,充分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含半护理和全护理)集中供养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30%提高至20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40%提高至25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不变。省级财政按实际标准给予分档补助。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推动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稳步提升,争取优秀绩效考核成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按提高的标准有节余的资金应纳入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不得挪用。本次提标后,各地要确保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电话、传真:2054532,邮箱:zzshjz@126.com)。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2019年漳州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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